宽容“初次卖淫”应事先问计于民

作者:佚名2008-08-2216:32:36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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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多个敏感话题,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 (8月21日《长江商报》)
  这一新规定有两大特点,一是通过细节上的规制,限制了自由裁量权,杜绝和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宗旨,许多地方充满人性化色彩。而对初次和因生活所迫卖淫等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更是折射出新规的关注点直指民生热点问题。


  但是,由于它可能给违法者带来侥幸心理,削弱法律威严以及缺乏认定是否初次违法的可操作性,这一人性化的新规并没有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可。应该说,这是新规的制定者始未料及的。要避免新规公布之后所遭遇“民意尴尬”,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拟定新规之前,事先将新规的设计意图、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利弊权衡、效果分析,特别是涉及到具体细节上的处理、自由裁量权的细化等公布于众,让公众进行讨论,集思广益。通过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最终成为正式施行的新规。遗憾的是,南昌市公安局没有这么做,争议不断便是自然的事。


  公众热议新规,某种程度上是对公安部门的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诉求。无论什么新规,都应深深扎根于广大民众的“法治土壤”。如今早已不是“交通靠走,通讯靠吼”的年代了,无论哪个部门创新制度,都应充分尊重民愿,运用网络等平台广泛征求民意,否则所立新规将可能不切实际、偏离法律,难以施行,而操办的具体部门也会有懒政之嫌。(梁江涛)


转自正义网

本文作者:佚名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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